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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管理形式)
2024-10-07 11:17:56 【干货】 5人已围观
摘要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哪些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管理形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本文目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管理形式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包括哪些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哪些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管理形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3、(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4、(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6、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7、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8、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9、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0、(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11、(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12、(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3、(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14、(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5、(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16、(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17、(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九条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8、(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9、(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20、(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21、(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2、(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3、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管理形式
排污许可管理的三种形式包括审批式、备案式和登记式。不同形式适用于不同排放源,实行不同的证书管理模式。
排污许可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审批式:适用于大型企业、高污染物排放单位等。排污单位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颁发排污许可证。2.备案式:适用于小型企业、低污染物排放单位等。排污单位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3.登记式:适用于极小型企业、微小型企业等。排污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登记,不再进行审批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排污许可管理形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实行不同的证书管理模式。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排污企业如何保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获得的、合法有效的证书,为确保其有效性,排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并在有效期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续证。2.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数据,确保与实际排污量相符合。3.积极响应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排污许可证的规范使用。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管理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正确办理排污许可证,积极监测和控制排放情况,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污源的类别和规模,分别采取审批、备案和登记方式进行排污许可管理。
三、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包括哪些
1、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4、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6、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7、《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8、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9、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10、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11、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12、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13、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14、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15、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16、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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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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