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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

2024-10-20 11:15:27 【百科】 5人已围观

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苏州市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苏州公交失物招领处电话在苏州怎么办理驾驶货车从业资格证啊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查营运证的方法如下:1.打开手机,进入到手机主页定位并进入百度App,进入到应

苏州市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苏州市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
  2. 苏州公交失物招领处电话
  3. 在苏州怎么办理驾驶货车从业资格证啊
  4.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怎样查营运证

在苏州交通运输上查营运证的方法如下:

1.打开手机,进入到手机主页定位并进入百度App,进入到应用的主页面。

2.进入到百度app主页后,选择进入右下角的我的选项,进入到详细设置页面中。

3.进入到我的详细页面后,选择常用小程序中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并进入到明细页面。

4.进入到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详细页面后,选择服务专区,交通运输,点击右侧的小箭头进入到详细的页面。

5.进入到交通运输页面后,点击道路运政营运车辆查询选项,按步骤操作即可。

二、苏州公交失物招领处电话

苏州公交失物招领处电话,可拨打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电话,联系方式为:0512-12345

也可拨打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业务包括出租车,公交车,公交车,联系电话为0512-67776777、0512-12345。

建议的苏州公交失物招领方法有:

1.尝试拨打苏州公共交通电话,然后转接到人工服务,提供自己上车下车的详细的时间和站点,尽量具体,等待相关单位的调查处理。

2.在苏州交通运输的官方公众号的服务中有失物招领的公示,也可在其寻找。

(客服电话:6625755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3.假如是非常贵重的东西的话可以直接在公安局寻求帮助来调取相干车辆内部摄像头视频来寻找。

苏州城市公交由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统一管理。

苏州已拥有常规公交线路389条,营运车辆4887辆,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61.5%,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量达125万人次。

公交线网密度2.57公里/平方公里,位列地级市第一。主干道公交专用道覆盖率100%。在2018年圆满完成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评审,验收组专家给出高度评价。

1、部分线路于部分站点双向在同一侧站台上车(如801于市心理卫生中心市五院站),乘车时请注意车头放置的纸牌或电显,也可以询问司机。

2、由于线路性质或运营需要,部分线路一些站点可能只途经不停靠或者上下行停靠的站点不同。

3、出发前,须知悉要乘坐车辆的发车间隔,以免耽误行程。

4、苏州轨道交通(即地铁)不是有轨电车。轨道交通1号线与有轨电车1号线可在狮子山站按导向指引换乘。轨道交通3号线与有轨电车2号线可在文昌路站及苏州新区火车站按导向指引换乘。

三、在苏州怎么办理驾驶货车从业资格证啊

4.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办理,4.5吨以上的车辆需要向苏州市从业资格培训报名点提交申请。

一、办理货车从业资格证所需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是外地的,还需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原件;

1、苏州交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苏州绕城高速石湖收费站北侧。

2、昆山市平安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富士康路702号。

资格证相关法律,办理资格证必须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12345阳光便民网站-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餐饮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安监、公安、水利(水务)、农林(渔业)、园林和绿化、建设、旅游、环保、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五条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航行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第六条船舶、船舶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第七条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运输船舶应当配备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5、船舶在航行时,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八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6、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负责船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7、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第十二条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障通航安全的实际需要发布通航规定。

8、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申请护航等特种秩序维护的,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船舶载运货物应当保证船舶稳性,不得影响驾驶视线。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船舶载运的货物,甲板以上高度不得超过船舶型深的二分之一,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五十厘米,长度不得超出船身。

9、船舶拖带、顶推应当采取单排一列编队方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等拖带方式。使用偏缆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0、(一)遮挡、污损、涂改船名和船籍港等船舶标识;

11、(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12、(三)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13、(四)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

14、(五)快速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15、(六)在狭窄弯曲航道、桥梁、船闸引航道等水域停泊;

16、(七)农用自备船改变用途或者在船舶证件载明的水域外航行。第十五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航道沿线的古桥、古驳岸、古码头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的水域,设置限速、禁停等交通安全标志。船舶经过时,应当遵守限速、禁停规定。第十六条设置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意见,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17、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18、客运旅游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重点码头,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安装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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